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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尊之開局一雙輪迴眼無關章節1法律信息(可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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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關章節,可看可不看,不喜歡看的可以直接跳過。書神屋 www.shushenwu.com)

    憲法(constitution,又稱憲章、根本法),是一個主權國家或地區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通常規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國家或地區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憲法相牴觸。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印度憲法是世界上所有主權國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

    中文名

    憲法

    外文名

    constitution

    性質

    民主制度法律化

    地位

    國家的根本法

    適用主體

    獨立主權國家

    適用人群

    國家全體公民

    法律知識

    民法總則

    刑法

    關於法律的名言

    發展歷程

    概念的產生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

    英國在中世紀時期建立了代議制度(當然這種情況在中國先秦時期是沒有的),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代議機關)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制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

    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

    世界各國的早期憲法形式

    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日本式的君主立憲。

    1908年中國清政府頒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的《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的專用詞。

    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


    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通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如《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政體和議會內閣制。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准後於1781年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但英國憲法沒有制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通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制憲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內容上有「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組成。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中文名

    法律法規

    外文名

    lawsandregulations

    數量

    總數約為50萬條

    免費查詢

    法律門戶網、法律、政府網

    收費查詢

    北**寶、北**意、法律圖書館

    詞語釋意

    法律法規

    法制對應的英文是ruleby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詞並不是「法律制度」這個詞組的縮寫。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為另一個對法律存在目的的認識和信念的對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語:ruleoflaw)。法制被認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義,即把法律當作政府統治的工具,而法治則意味著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倖免於法律或凌駕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這樣說:「法律應當統治」。歷史上,與法治鮮明對比的另一個信念是羅馬法中的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英語:rex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獲得實現,隨後推向世界。

    在西方學界中,rulebylaw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國視法律為工具的法律實踐既不同於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同於法治信念而建立起來的。rulebylaw這個詞組的中文翻譯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國。

    數量

    法律法規

    1949年至今,法律法規的數量總數約為50萬條(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規)

    中央法規約113394條

    司法解釋約4100條

    地方法規規章約309942條

    中外條約約4613條

    外國與國際法律約789條

    台灣法律法規約7028條

    澳門法律法規約10794條

    香港法律法規約2475條

    註:以上數據參考「中國法律門戶網法律法規庫」可能與實際數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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